此次《意見稿》從規范企業重組、分立、合并等資質核定,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完善企業及個人業績認定、加強監督管理等4個部分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管理工作。
《意見稿》提出,企業因發生重組、分立申請資質核定的,對原企業相應資質證書上記載的全部資質按照資質標準及有關規定重新核定企業的凈資產、人員、設備、代表工程業績等內容。申請的工程設計資質、施工總承包資質、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是通過具備相應的施工總承包資質或工程設計資質直接申請取得的,還應對原企業相應資質重新核定。
企業發生合并、國企改制(含事業單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冊地跨省變更的,按照擬承繼資質相應資質標準和有關規定重新核定新企業的凈資產、人員、設備等內容。發生重組、分立、合并、跨省變更后,資質轉入企業需保持一年以上母子公司關系或完成過一項以上對應資質類別項目,才能再次申請重組分立、合并、跨省變更等資質核定。
《意見稿》明確,申請(新辦、升級、增項、重組分立、吸收合并、國企改制、跨省變更)省級權限審批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企業業績和專業技術人員個人業績應當是全國建筑市場平臺上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B級及以上工程項目。
《意見稿》還提出,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個人需在“皖事通辦”平臺實名注冊。經個人驗證同意后,企業方可聘用人員用于資質申報。其中,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年限分別以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為其繳納的社保時間計算,且在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累計社保繳納時間須達到資質標準規定的工作年限,在未為其繳納社保的單位的工作經歷和業績不予認可。
對于存在申報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單位頻繁變更(本次申報時間往前1年內變更工作單位2次及以上的)、省外人員比例過高(50%以上)等異常情形的,加強核查其工作經歷和業績的真實性,并加大人員在崗現場核查力度。嚴厲打擊“掛證”等行為,對于連續2次核查不在崗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線索移交有關部門,嚴肅調查處理。
此外,申報企業存在以虛構、造假等欺騙手段取得資質的,依法撤銷其相應資質,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相應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并建立資質預警機制。對取得資質的企業常態化開展動態檢查,對人員大量離職、不按要求報送年報、無營業收入、不從事經營業務、頻繁變更地址的企業重點核查。對不再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按照相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撤回行政許可。
